集中管理
一件國際申請可指定多個成員市場,部分變更與續展可集中辦理。仍可能產生各國指定費、核駁答辯及維護費。
比較 Madrid 與逐國申請的資格、範圍、程序及總成本,把國際商標規劃變成可核對的決策。
Madrid 是集中提出國際註冊、指定成員市場及管理部分後續事項的制度,各指定國仍依當地法審查。必須同時確認申請人與原屬局的資格連結,以及相應基礎申請或註冊。
一件國際申請可指定多個成員市場,部分變更與續展可集中辦理。仍可能產生各國指定費、核駁答辯及維護費。
國際註冊日起五年內與基礎案有依附關係;基礎案受影響時,國際註冊可能全部或部分被取消。須視程序與受影響範圍判斷。
商標須與基礎案相符,商品/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基礎案;可依規則限縮,並非所有市場都必須保留完全相同的清單。
這三題協助整理比較方向,不檢查申請資格,不查官方資料庫,也不取代代理人的個案分析。
基本費預設為 WIPO 公開的黑白 653 CHF/彩色 903 CHF。各國指定費請先使用官方計算器取得,再填入;本頁不內建可能過時的國別費率。匯率與服務費由您輸入,結果不是正式報價。
不包含未填入的原屬局費用、超額類別/附加費、後期指定、臨時核駁答辯及維護費;應逐項核對。
不一定。應依各指定市場、類別、原屬局、代理與後續程序實際比較;市場數只是初步盤點條件。
不代表。WIPO 的國際登記與各指定國保護狀態不同;各國可能提出臨時核駁,仍須追蹤通知。
Madrid 延伸到美國的 Section 66(a) 註冊須依美國註冊日等條件辦理 Section 71 使用或可原諒不使用聲明;另須管理 WIPO 國際註冊續展,不能只做其中一項。
Replacement 符合條件時可能發生替代效果,但既有國家註冊不會因此自動被註銷。是否放棄續展、是否請求記錄替代及權利範圍,須個案確認。
符合規定時可評估在國際註冊取消後三個月內申請 transformation,通常涉及指定國程序與費用;不是自動轉換。
國宸國際商標事務所編輯整理,2026-10-20 更新。未宣稱已經特定律師個別審閱。
WIPO Madrid System:資格、基本費及制度WIPO:Madrid Protocol 摘要WIPO:ReplacementUSPTO:Section 66(a) 註冊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