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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仿冒品之輸入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阿花平時經營網拍生意,賣些電子 3C 產品,知道 i 牌手機二手價格非常好, 於是親自飛去大陸的蛙蛙電子商場,以每支 5 千~6 千元的價格向美美購買了3支 二手的 i 牌手機打算轉賣。阿花在拍賣網站上架後,果然不到 1 星期便銷售一空, 而且評價相當好。阿花心想:轉賣一支就可以賺 3千元呢!於是就用微信聯絡美美 ,打算再進更多的手機來賣,便一口氣訂了 20 支,並付清 10 萬元的貨款,交代美 美用快遞寄來給她。

阿花遲遲沒收到訂購的手機,正當疑惑之際,接到報關業者 打來的電話:「小姐 ,您進口的貨物經海關請 i 牌公司鑑定,疑似 是仿冒品,貨物現在扣在海關那裡, 請您提供沒有侵權的證明文件……」阿花一聽便火冒三丈,打算質問美美為何要寄 送仿冒品給她,害她現在可能要背負侵權責任,但微信另一頭的美美早將她刪除, 阿花怎樣也連絡不上。

A: 依據商標法第 97 條規定,主觀上「明知」他人所為商標侵權 物品而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 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又同法第 98 條規定,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會被沒收。本案阿花雖然主觀上因為沒有故意過失,應不 須負刑事責任, 抑或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但仍須負相關行政責任。

又依據關稅法第 15 條規定,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屬不得進口的物品;另依據海關緝 私條例第 39之 1條規定,報運的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而侵害專利權、 商標權者,處貨價 1 倍至 3 倍罰鍰並沒入貨 物。阿花除了拿不到手機外,還被處了 近 10 萬元的罰鍰,為了賺 取差價,結果卻付出了更大的代價! 還提醒大家切莫購 買來路不明的物品,以免因小失大唷~

參考法條:

商標法 97 條及第 98 條

關稅法第 15 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之 1 條

案例提供: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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