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的幾期,小學堂將以「商標法上的刑事處罰」為主題作介紹唷~ 侵害商標權,可能將造成他人商業利益上的損失。商標權人除了得依民法請求 除去侵害、損害賠償,以商標法廢止已註冊的商標外,較嚴重的情形,侵權人 還須受刑事處罰。商標法上的罰則,在商標法第95~97條,本期將著重介紹第 95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5條是處罰行為人仿冒商標的行為,但其實在最基礎的刑法第253條中, 便已經有規定仿冒商標的處罰(詳見附錄),然而在工商經濟快速發展的現在, 刑法第253條的要件與刑度已經過時,無法因應現今的侵權態樣。從而商標法第 95條成為仿冒商標主要的規範依據。下面我們就開始拆解法條,分析其構成要件 吧~
(一)先決要件: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商標,當然就沒有侵權的問題(簡單講,別人同意借 你東西,難道還叫偷嗎? ˊ_>ˋ...)在刑法的討論上,有些學者基於所有的法益 侵害一定都是未經被害人同意的,而認為像「未得...同意...」、「無故...」都是刑 法構成要件上的贅句。但我們這邊沒有要討論學術上的艱澀問題,就以先決要件 簡單帶過吧~
(二)主觀要件:故意、為行銷之目的而仿冒 故意,乃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將發生的法益侵害,有認識到並想讓它發生。也 就是說,行為人知道他的仿冒行為將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並且想要或放任這個 商標權侵害的情形發生,便是故意。而本條除了故意,更多了一個「為行銷目的」 的意圖要件,用來限縮本罪的適用範圍。 這裡必須要說明一下: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並非單純字面意義上的使用(詳見 商標法第5條),單純的使用商標是不會成罪的,而必須要有賺錢(簡單來說的話) 的意圖。舉例來說,有些人可能會戲謔仿作一些有名的商標來供娛樂,便不滿足這 裡「為行銷目的」的要件。然而這樣的行為,縱使沒有刑事上的處罰,根據個案情 形,民事上的侵權責任也是有機會發生的唷~
(三)客觀要件:商標法第95條1、2、3款之內容 1、2、3款的內容看似拗口,但以簡單卻較不精確的方式一言以蔽之的話,便是「在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者」關於客觀要件,另有幾點需要注意: 1. 須他人的商標仍在註冊期間:未經註冊的商標,自不受商標法之保護,而註冊期 間屆滿、遭撤銷、廢止,當然也不受保護。 2. 須有使用商標之行為:使用商標的行為,承前所述,便是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 行為,這裡不再贅述。
以上,便是成立仿冒商標罪所須滿足的要件,下期小學堂要介紹的是第96條的販賣 仿冒品罪唷~
附錄:
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 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刑法第253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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