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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專利權之限制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今天來說說專利權的限制吧~

發明人經過一段時間的刻苦研究之後,好不容易申請成功了一個厲害的專利。美 好的故事結局通常是:靠著販賣使用專利的商品賺大錢、授權專利給他人賺取授 權金、控告盜用專利的他人賺取賠償金......因此,想到專利,大家總是想到「發 大財」!!

然而,專利並不是無敵的,除了保護專利人的利益外,專利權亦必須兼顧公共利 益。從而專利權的行使也同樣必須有所限制。為了達到這項目的,我國專利法設 有若干規定,大致可以分類如下:

一、專利權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專利的技術,對於專利權人的利益侵害甚微,對公益的提升效果 卻不錯。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會認為,專利的使用是「合理」的。在專利法第59 、60條有列舉這些合理使用情形: 1. 私人使用: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2. 研究實驗:以研究實驗為目的之必要行為 3. 申請前已實施: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完成必要準備者 4. 經過國境之交通工具: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5. 被授權人善意實施: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 被授  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6. 權力消滅期間之善意行為

二、權利耗盡

此部分規定在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 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為發明專利之效力所不及。簡言之,專利權人再把 其產品賣出去後,消費者要再販賣該專利產品,都不關專利權人的事了。也就是說 ,專利權人的權利,在第一次販賣的時候便已經「耗盡」。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權 利耗盡,專利法是採「國際耗盡理論」,與著作權法的「國內耗盡理論」有別。(所 以,批發DVD、動漫周邊這類的「水貨」來販賣是會侵害著作權的唷~)

三、強制授權

欲使用專利者,在滿足一定的法律要件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實施。因為主管 機關「強制授權」的緣故,此時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便不會侵權。常見的情形如避 免專利權的濫用以及確保公益。這部分在專利法的第二章-第五節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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