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小翰是一位高科技 A 公司之研發工程師,負責最新產品之研發設計,該些研 發資料皆列為公司最高機密,讀取相關檔案時,需取得上司之批准始得查看。之 後,小翰欲取得更高之待遇及發展,遂將自己之前研發之相關資料均複製至自己 的硬碟中帶離公司,並離職於B公司任職。 試問,應如何評價小翰的行為?
A: 案例中,小翰雖是重製自己在 A 公司研發之相關資料,然而,因其在 A 公司 任職,依營業秘密法第 3 條第 1 項,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 開發之營業秘密,歸 雇用人所有,因此小翰未經公司授權,擅自重製 A 公司之營業秘密,已涉嫌觸犯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營業秘密法
§3 Ⅰ: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13-1 Ⅰ 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 或洩漏該營業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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