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翰完成了一項技術發明,該技術發明是否會受到著作權之保護呢?
A:在上一期的智財小學堂中,小編有稍微提到「原創性」作為「著作」(創作)的 要件之一,今天小編將更詳細地整理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所需具備的幾 項特徵:
一、原創性
二、須為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三、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
四、必須具備一定之表現形式
本案例中,小翰所完成的技術發明基本具備了以上要件。原本,技術發明是屬於 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前提是小翰該項技術發明通過了審查單位之檢驗,已經 申請取得專利權了。而在創作完成時,但尚未申請專利的這段危險期間,就需要 著作權法的幫助來保障小翰的權利。
關於技術思想的具體表達,如新的技術說明與圖式,如前所述,已然具備「著作」 (創作)之特徵,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是故若有人在小翰取得專利前,未經小翰 之同意,擅自將其技術說明書或圖式予以重製,便會侵害小翰的著作權。
那假如小翰已經獲得專利權呢?他還會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嗎?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 第一項之規定,如果小翰的發明已取得專利,該技術內容會被公開於專利公報上, 而成為公文書的一部分,也就喪失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格(實際上也不需要受其 保護了,畢竟這時已經有更強大的專利法罩著呢!!!)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9: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 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 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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