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校老師考量到原文書都很貴,同學們經濟能力有限,因此乃將美國的原文教科書分次印
給同學們作為教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那如果只是影印其中幾頁作為補充
教材,結論有無不同?
原則上很容易遭遇侵權問題
A: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之
規定及加入WTO的影響,美國人的著作在台灣是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 著作權人享有重製
權,因此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老師必須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方得使用其著作。 而按
著作權法第46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為了教學使用,且尚在「合理範圍」
之內,重製他人之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是沒有問題的。而按照第46條第二項準用第4條但書觀察 之,一般來說,只影印其中數頁作為教學用途的話,仍在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但如 果是整本或幾乎重點部分都直接印給大家,那可就說不過去囉~
經由這樣的說明,是不是讓大家對於影印他人著作時所經常抱持的疑問,有比較進一步的釐
清了呢?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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