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商標權』~商標法上的刑事處罰- 仿冒、販賣證明商標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系列的最後一期,介紹的是商標法第96條的「仿冒、販賣證明商標罪」

而什麼是「證明標章」呢?

證明標章是用來證明商品、服務具有特定特性的標識。這些特性由證明標章權人 所定,可 能是關於特定的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是來自特定的產地 等。消費者可以藉由證明標章來選擇品質、產地等特性業經證明的商品、服務, 並和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服務相區別。像我們常見的「吉園圃」、「CAS」、「GSP」...等都是證明標章。

由於證明標章本身具有公眾信賴之期待與保護消費者的功能,較一般商標具有更 高的公益性質,侵害證明商標權對社會公眾的侵害並不亞於侵害一般的商標權, 因此如不給予處罰會產生處罰的漏洞,便有了這個規範。至於構成要件行為態樣 皆與前兩期提到的仿冒、販賣一般商標、仿冒品相同唷~

附錄:

商標法第96條:「Ⅰ.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 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 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10 次查看0 則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