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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善意先使用抗辯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Q:甲向乙拜師學烤玉米,出師後乙授權甲使用其已經註冊之「石頭鄉」商標,在 台南設攤販售烤玉米。之後乙未延展其註冊商標,而由丙獲得「石頭鄉」商標之 註冊。檢察官後來發現甲,認為他冒用丙之註冊商標而起訴甲,試問甲是否有罪?

A:大家吃過「石頭鄉」烤玉米嗎? 這或許是很多朋友們懷念的滋味呢~而這件就 是實務上真實發生的案例(100年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

案例中,甲是依照原商標權人乙的授權,而使用「石頭鄉」商標,是故主觀上沒 有冒用丙的商標的故意。又,甲是在丙申請商標註冊之前,便已使用該商標,按 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此為丙之商標權效力所不及。這便是所謂的 「善意先使用抗辯」。如果抗辯成立,就沒有侵害商標權的責任囉~畢竟,如果「 乞丐趕廟公」(這話可以這樣用嗎?ˊ_>ˋ...)大家也會覺得很瞎吧 0.<~*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36: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 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 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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