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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聲明不專用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申請商標的經驗呢? ( 我想大多數的人都沒有吧XDD!! 不過有需要的話,國宸是您的好夥伴唷0.<~* ) 如果不幸(? 有的話~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本件商標申請的XXX部分聲明不專用」這樣的說法呢? 為什麼需要聲明不專用呢? 這就牽扯到商標的重要特性「識別性」了~

老生常談,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表彰商品的服務或來源,要能達到這樣的目的, 商標當然要能讓人認得出來,如果要用一個詞來簡單說明的話,那便是所謂的 「識別性」了~ 然而,商標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 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 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 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可能。 早期對於這種情形的作法,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 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在這邊我們可以簡單舉個例子: 假設今天,國宸是間從事香菇種植銷售的公司,今天為了更加拓展生意版圖,便打 算申請一個「國宸新社有機手工採收香菇」的商標 (雖然小編不清楚香菇有沒有 「有機」的概念,這邊先假裝有好了XDD) 然而在這個商標中,「新社(產地)」、 「有機(品質)」、「手工採收(品質)」都屬於不具識別性的事項,不能納入商標申 請的範圍。所以最後國宸能申請的只能是「國宸香菇」... 這麼一來,國宸應該會很想翻桌(/‵Д′)/~ ╧╧ !! 「新社、有機、手工採收」, 都是對香菇銷售有利、增加商機的特色啊~如果不能將這些詞彙放入商標裡面,那 麼商標的效果是不是也會受到一些減損呢? 之後,便發展出了「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 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 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套在上面舉的例子:「國宸新社有機手工採收香菇」只要在「新社、有機、手工採 收」部分聲明不專用,便能完整地進行商標註冊了。而後續,假如有阿翰香菇行也 想註冊商標,以「阿翰新社有機手工採收香菇」申請註冊,由於聲明不專用的關係 ,阿翰也不會因此侵害國宸的商標權。 綜上所述,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 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 冊部分於商標圖樣。這樣的處理,不僅不會不當擴大原申請人的商標權範圍,又能 保持原商標的完整性,算是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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