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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新型態的影音接收服務

已更新:2020年8月3日


Q: 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多樣化的影音匯流資訊提供民眾更便捷性、即時性的服務, 經營程式設計公司的小可自行設計APP 軟體提供民眾手機下載,使民眾得透過 APP 收看來自網路的電視節目及電影影音檔案,試問,小可的行為可能會負擔何種法律 責任?

A: 案例中,小可自行設計 APP,使民眾得透過 APP 觀看來自網路的電視節目或電影 ,如果 APP 僅係單純藉由超連結的方式提供被連結網頁之影音檔案,還沒有問題, 但如果小可明知被連結網頁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以超連結方式提供給 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屬著作權法 第92 條規範之行為,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 下罰金。

此外,如果小可自行設計的 APP 具有 P2P 分享功能,讓利用者可以和他人透過網路 分享未經授權的檔案,則屬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範之行為:「 未經著作 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依 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1款規定,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 元以下罰金。所以,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參考法條 : 著作權法第 92 條、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93 條第 1 項

案例提供 :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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