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翰為了在網路上販售自己代理之商品,自行拍攝、編輯並刊登美美的商品圖 片於賣場中以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半年後卻在其他網路賣家之賣場發現自己拍攝 之商品圖片,一氣之下,google找到這些未經他授權的網路賣家,向檢警單位提起 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並向業者求償。
小博是其中一位被告,其經營模式是購買小翰之商品,再以買低賣高之方式賺取 價差。但小博認為若販賣的是廠商的商品,就可以直接取用廠商的圖片,於是便 未經小翰同意直接下載小翰賣場的商品圖片並刊登於自己的拍賣賣場中招攬生意 ,因此被告。試問:小博這樣做有沒有錯呢?
A:小博販售廠商的商品是否可以合法使用廠商拍攝之商品圖片呢?假設小翰所拍 攝、編輯之商品照片若具有「原創性」,則應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按著作權法 第 5 條之規定受到保護,小博未經廠商小翰的同意擅自下載商品圖片刊登於自己網 路賣場中,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92 條之規定,係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屬侵權 行為。
依上述,可知小翰所拍攝的圖片是否具有「原創性」而為「著作」,便是小博的行 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法的關鍵了。法院而實務對於「原創性」之判斷要素,主要有三:
1.是否係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
2.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
3.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
以上標準如何操作,端看法官之自由心證及見解了。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
§5: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
§91Ⅰ: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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