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唱片公司欲利用B有著作權之音樂錄製唱片,在無法與B取得聯繫的情況下, A唱片公司是否得以申請強制授權?
A:所謂強制授權是指欲利用他人著作權之人,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條件,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論著作權人是否同意,即得使用該著作,其目的在於促進並普及著 作之利用。在著作權法中,目前僅剩音樂著作可以適用強制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69條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前提是必須先錄有該音樂著作的銷售 用錄音著作,並發行已滿6個月之後方可。因此若B所創作的該音樂上未曾被錄製 成錄音著作並發行,則他人並無法申請強制授權,A唱片公司仍必須設法徵得B之 同意後才可以利用B之著作。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69 Ⅰ: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 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 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