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翰將同一篇著作,分別投到A、B兩家雜誌社,賺了2次稿費,這樣的行為是 否違法著作權法呢?
A:在「投稿」的情形,雜誌社並未因小翰的投稿而取得該稿件的著作權,而僅僅 是取得「刊載小翰的著作一次」的權利而已,著作權仍然是屬於小翰的。從而,小 翰投稿於兩家出版社,賺取2次稿費的行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觀察,並無違法之處。
然而,若從契約法的角度觀察之,按民法第516條第三項之規定,小翰應將其已投 稿於其他雜誌社的情事,告知另一雜誌社,以預防日後可能之糾紛。
參考法條:民法
§516Ⅲ: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 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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