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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整理 VS 講述

將他人演講或講課之口述內容,予以紀錄、整理後出版之(如:邱XX口述講義), 則該著作之著作權是由誰享有呢?是整理人還是講述人?A: 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 權利。」而所謂重製,觀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 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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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日期:2020-07-13


將他人演講或講課之口述內容,予以紀錄、整理後出版之(如:邱XX口述講義), 則該著作之著作權是由誰享有呢?是整理人還是講述人?

A: 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 權利。」而所謂重製,觀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 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紀錄他人 演講,係屬重製他人語文著作。從而,雖然紀錄、整理之人須耗費不少心力,方能 完成該著作,但著作權人仍為講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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