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用一模一樣的商標或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類似商標來從事商業競爭,權利人可 依商標法來尋求救濟,這是當然的。但...假設有人是僅單純地利用「網址名稱」呢?
Q: 外國知名服飾品牌UNIQLQ在我國已獲得商標註冊。在UNIQLQ欲申請註冊官方 網站時,卻發現有其他人已經搶先註冊「 www . UNIQLQ . com . tw」的網域名稱,UNIQLQ就此能如何救濟呢?
A: 現今網路時代,消費者會上網搜尋商品服務,因此網域名稱富含商業利益,具有 經濟價值,美國法院甚至明文承認它是一種智慧財產權。由不少網路名稱以高價售 出的情形來看,也可見它的財產性。所以,便有投機者利用註冊機制,以含有他人 商標或名稱的文字搶先註冊網域,以類似「商標蟑螂」的方式搶註網名,我國俗稱 「網域蟑螂」。
就此,UNIQLQ通常可以就商標法或民法相關規定,提起民刑事訴訟主張商標侵害 以尋求救濟。但諸多搶占者,只是單純地註冊含有他人商標文字的網名,並未切實 投入商業競爭,在商標法的立法框架上,要以此方式來遏止搶註網名,可能會遭遇 困難。且訴訟曠日廢時,無形之中或許也將錯失先機,損失許多賺錢的機會。
因此,實務上許多權利人會以「申訴」的方式,要求申訴機關判令取消網域名稱, 或把網域名稱移轉給權利人。我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關,就此訂有「財團法人網 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來解決相關問題。
申訴機關是由專家小組組成,依照上述的處理辦法作出決定。案例中,侵害人註冊UNIQLQ的商標文字,作為自己的網路名稱,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又UNIQLQ是國 際知名服飾品牌,有相當名氣,侵害人事前應知悉UNIQLQ的公司名稱或商標,其 註冊行為很難說沒有惡意,且也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所以,UNIQLQ可以提起此類 申訴,讓專家小組依據前述處理辦法內的規定,將網域名稱移轉給UNIQLQ,以保 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條文:財團法人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4 :「Ⅰ 有下列情形之一,註冊管理機構得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一、 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書面之指示者。但第十四條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註冊管理機構收到法院之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者。 三、註冊管理機構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者。 Ⅱ 註冊管理機構亦得依註冊人 所同意之相關註冊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
§5 :「Ⅰ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 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 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