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與通路識別
把實際使用、銷售方式與下一階段計畫列入規劃。
第 35 類常用於保護零售、批發等通路服務;店內販售的自有品牌商品,仍需依商品所屬類別另外評估。
把實際使用、銷售方式與下一階段計畫列入規劃。
把實際使用、銷售方式與下一階段計畫列入規劃。
把實際使用、銷售方式與下一階段計畫列入規劃。
把實際使用、銷售方式與下一階段計畫列入規劃。
| 營運項目 | 常見評估方向 | 要準備的資料 |
|---|---|---|
| 實體門市、連鎖店名 | 第 35 類(零售服務) | 招牌照片、店數、開幕日期 |
| 批發、經銷給下游店家 | 第 35 類(批發服務)等 | 經銷合約、客戶型態 |
| 自有品牌(PB)商品 | 依商品逐一評估商品類別 | 商品清單與包裝 |
| 代理進口他人品牌 | 先確認原廠商標權與授權範圍 | 代理合約、原廠註冊資料 |
| 網路商城、會員 APP | 依功能評估第 35、9、42 類等 | 網站與 APP 功能說明 |
| 展店、加盟或品牌授權 | 確認權利人與授權條款 | 展店計畫、授權契約 |
類別僅為常見起點,實際指定商品服務須依營運內容逐項確認;不同類別仍可能構成類似。
先做檢索與權利範圍盤點,通常比後續重做品牌成本低。
先做檢索與權利範圍盤點,通常比後續重做品牌成本低。
先做檢索與權利範圍盤點,通常比後續重做品牌成本低。
規劃好類別之後,送件、審查追蹤到核准領證的流程與費用,可以看商標註冊服務說明;想先估預算,可用商標費用試算。
以門市或網路零售通路為主的店名,常見從第 35 類零售服務評估;若推出自有品牌商品,還要依商品另外申請對應類別。
不建議。因代理、經銷等業務往來而知悉他人商標,再以自己名義申請,可能被認定不得註冊或遭異議、評定,也會破壞合作關係;應先確認原廠在台灣的註冊狀況與合約中的權利約定。
需要分開評估。公司或商業登記是名稱登記管理,不等於取得商標專用權;店名要在市場上排除他人使用,仍以商標註冊為主要基礎。